close

  □馬競周宵鵬史少兵
  機動車司機醉駕造成他人受傷,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也要賠償?河北省崇禮縣人民法院近日的一紙判決給出了答案,保險公司需要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傷者損失,事後保險公司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012年8月,葛某醉酒後駕駛車輛與田某乘坐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田某受傷,構成九級傷殘,住院花去醫療費10萬餘元。經認定,葛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摩托車駕駛員鄭某負次要責任,田某無責任。
  事後,田某將葛某和葛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11萬餘元。對此,保險公司辯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駕駛人醉酒駕駛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沒有採納保險公司的觀點,作出瞭如上判決。
  法官庭後解釋稱,根據道交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交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指出,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保險公司辯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只是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具有約束力,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並未規定保險公司免責。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後可向實際侵權人主張追償權。
  (原標題:司機醉駕致人傷保險先賠再追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k83vkcuo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